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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对于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相同的同类不同种数额,直接累计数额处罚;而对于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不同的同类不同种数额,由于不同种行为的相同数额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累计数额后必须就轻认定,即以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较高的行为(轻种行为)为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将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较低的行为(重种行为)数额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累计数额后以重种行为为标准进行处罚,显然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在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标准上低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故当两种行为并存时,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属于重种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属于轻种行为。这样,累计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就应当以轻种行为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处罚。


  

  4.累计同类不同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数额处罚


  

  同类不同种数额累计既可能是犯罪数额的累计,也可能是违法数额的累计,还可能是犯罪数额与违法数额的累计。如果累计同类不同种违法数额(指未经处理的)导致行为入罪的,必须累计,否则将放纵犯罪。如果累计同类不同种犯罪数额或者违法数额与犯罪数额导致法定刑升格的,也必须累计,否则将轻纵犯罪。对于累计数额后不会导致入罪的,一般不予累计,直接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同样,对于累计数额后不会导致法定刑升格的,一般也不予累计,采取从一重再酌情从重处罚即可实现罪刑均衡。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实施普通型信用卡诈骗,骗取4.8万元,属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恶意透支5.6万余元,属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累计两种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而是从一重再酌情从重处罚,对陈某就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诈骗数额系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且累计数额后为10.4万余元,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处罚,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本案属于累计同类不同种数额后导致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必须累计。否则,就会出现恶意透支10.4万余元的刑事责任,重于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4.8万元及恶意透支5.6万余元的刑事责任这种罪刑不均衡现象。


  

  综上,本案一审对于应当累计数额处罚的没有累计而是从一重再酌情从重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进行了纠正。本应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其有自首等减轻、从轻情节,减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故二审维持了一审量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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