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
在数额犯立法中,有的只是概括性地对客观危害行为作出规定,即没有进一步细化行为类型,如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有的则列举性地对客观危害行为作出规定,即进一步细化行为类型,规定了多种不同危害行为,如信用卡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由于概括性立法没有进一步细化行为类型,因此多次实施某一类型化行为涉及的多次数额,属于同类同种数额(也可以为同类数额)。而对于列举性立法,多次实施某一类型化行为涉及的多次数额,既可能属于同类同种数额,如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也可能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如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又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实施了“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这种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两种不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数额,但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
3.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
由于同类同种行为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标准相同,因此对于同类同种数额,不论是违法数额还是犯罪数额,只要未经处理的,有的是刑法明文规定按照累计数额处罚,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中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有的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也是累计数额处罚。同类同种数额可以累计,那么同类不同种数额是否可以累计?对此,有人认为不同种行为性质不同,不可累计。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将类型化行为细化为几种不同行为,有的还对不同种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但这些不同种行为仍然属于同类行为,具有类的属性。从类行为角度,可以对同类不同种行为一并进行评价;同时,从不同种行为所涉数额角度,累计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综合反映类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不仅同类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同类不同种数额也可以累计。本案中,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系同类不同种数额,当然可以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