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设定信访功能目标
必须要从国家宪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信访制度改革问题。“首先需要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即在把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11]在《信访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涉法信访将移交相应的司法机关处理,信访机构将不再受理。那么进一步,“可以在尊重行政相对人意愿的前提下,争取把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复议来实现救济的案件转移到这两个渠道中去,以弥补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收案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信访机构因为“投诉爆炸”带来的负担问题。鉴于诉讼救济费用高,而复议救济兼有程序性和便利性的特点,可以将更多的信访案件转到复议机关来处理。这样既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接近正义”的免费班车,又可以使他们在复议救济所遵循的程序中、在司法最终审查权的原则中逐步认识法律,尊重法律,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12]总之,就是要进一步的弱化信访的行政救济功能,甚至取消其救济功能,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由于信访机构责重权轻而产生的问题,也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整合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
我们要加强各种社会矛盾协调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一是通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疏导化解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在解决行政、经济纠纷方面的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大幅度减少由此引发的信访事项,分流部分信访问题。四是规范信访部门职责权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党政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五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司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