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代表的非履职行为进行限制
对代表非履职行为的限制主要涉及人大代表的兼职行为和离职后的行为。
在兼职问题上,西方各国经验表明,限制议员兼职所得能减少其利益冲突行为和利益冲突的程度。在美国,法律规定众议员每年从政府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得超过其年薪的30%,参议员则不超过40%。在我国,代表的兼职行为实质上是导致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根源之一。代表从兼职工作中得到的收益越大,他们与所兼职单位的利益关系就越紧密,一旦出现公共利益同兼职单位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就很难取舍,稍不留神就会偏向增进兼职单位的特殊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自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为减少这种利益冲突的困境,应该限制人大代表的兼职收入,促使他们将主要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代表选民、为选民服务上。
除限制人大代表的兼职收入之外,更为根本的措施是逐步实现代表专职化。对于是否实行专职代表,我们主张循序渐进地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逐步增加专职代表的比例。人大代表专职化毕竟不同于兼职代表制,它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它的实现需要诸多条件,因此,不宜操之过急,应逐步推进,力求稳妥。
人大代表因为曾经的代表身份和已有的关系网络,在离职后也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冲突。他们虽然已经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但曾经的代表身份为他们积累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往往能够为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对其离职后的行为进行限制。事实上,对离职后的行为限制也是西方国家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一个基本措施。西方国家公职人员的离职后行为限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再就业范围,在离职后一定时间段(如一年或两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或公司任职;二是限制他们的活动,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作为某企业以及其他团体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来所在的政府部门打交道,也不允许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私利,违者必须受到严厉处罚。这些规定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也可借鉴。
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没有代议制现代民主无法有效运行。不过我们也应该注意,代议制的设计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口规模和民众政治参与之间的矛盾,但“仍然存在着一种无法彻底摆脱的风险,即人民选出的政治代表与人民相背离的危险。而且这种相背离的危险通常又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具有极大地欺骗性”。[16]如何确保人大代表不背离人民,避免代表的公职身份所要求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追求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应该是当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经验证明,在赋予代表以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对他们加以监督和约束,这样才能防止或减少代表的利益冲突,防止他们借为民谋利之名而行违背人民利益之实。
【作者简介】
龙太江,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教授,法学博士;龚宏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注释】周琪:《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美国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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