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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2.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一个不能也不应忽视的问题


  

  作为权力机关的成员,人大代表的职权职责是很大的,如果这种职权被用来谋取私利,其影响也是很恶劣的,因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政治实践中,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都是一个不能也不应该忽视的问题。具体来说,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是遏制立法权异化的需要。在民主社会,立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特殊地位:它解决了权力的来源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它更具权威性和神圣性,如洛克所说的: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3]因此,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使制定法律的权力违背公众的意志,受制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立法权的重要性、它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它对民意的代表及其他一些原因使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获得了道义上的甚至实质上的优越地位,正如麦迪逊所指出的:“立法部门由于其他情况而在我们政府中获得优越地位。其法定权力比较广泛,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部门更容易用复杂而间接的措施掩盖它对同等部门的侵犯”,[4]也更容易导致立法权的异化,即以立法权谋私。这种立法权的病变、腐败的根源和核心在于利益冲突,它的蔓延会摧毁社会正义的基石,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则之一就是由人民来制定法律,“确定那种所有其他活动都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基本结构。”[5]在代议制政体下,立法权的行使是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或议员来实现的,因此对立法权异化的遏制也需要从防治代表或议员的利益冲突着手来展开。


  

  (2)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是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主政治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和必然趋势,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具体形式之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制度体现。人大代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关系到人民主权的真实性和彻底性。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驶国家权力的,从理论上说,其行使权力过程中不应该掺杂、谋取代表的个人私利。如果出现人大代表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利益冲突现象,必然会扭曲代表和人民的关系,违背民主政治的实质。在反腐败研究领域,学者们基本公认民主是防治腐败的良药,但民主本身也可能会伴随一定程度的腐败,议员或代表的利益冲突就是民主的腐败“副产品”,民主政治越是不成熟,这种副产品的出现就越猖獗。民主政治要健康发展,就需要大力防治议员或代表的利益冲突。


  

  (3)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利益冲突”概念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而他在这一政策上又有决策权,那么他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人们把利益冲突看作腐败的根源,因此,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在反腐败领域享有盛誉的国际组织透明国际曾经提出了一个有广泛影响的概念——国家廉政体系,认为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是腐败的治本之策,而立法机关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议会要想完全有效地起到这些作用,必须由正直的个人所组成。如果议会被看做是一个通过收买、贿赂、哄骗以至操纵而获得权力的流氓集合体,那么这个议会便不但会丧失它应得的尊重,而且不能有效地促进良好治理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即使它想这样做。”[6]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防治腐败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而这些职责的履行要以人大代表自身的廉洁为基础,因而也就必须高度重视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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