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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实旅犯罪行为之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表明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小。


  

  从社会评价来看,也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因为这些行为具有可宽恕的动机,这些动机是根据民众所认同的道理和情感作出的判断。民众对判决的认可,不仅仅是对判决结果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对判决结果所根据的情理的认可。根据民众所认同的道理和情感来认定情节较轻,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对民众才能起到教育作用。对民众的行为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这四个方面应该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只有这四种情节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如果具备其中几种情节,但是另一种情节很严重或者很恶劣。那么就不应该适用情节较轻法定刑。比如说,因长期受到迫害或者虐待而杀人,如果杀人方式很恶劣,即使具备其他几种情节,也不应该适用情节较轻的法定刑。比如,基于义愤的杀人,如果杀死多人,即使具备其他几种情节,也不应该适用情节较轻的法定刑。


  

  (四)高志元、张安琼案件分析


  

  在高志元、张安琼故意杀人案中,二被告人系被害人高平的父母,从犯罪动机看,高平自出生以来智力低下,即使成年后生活亦不能自理。且因高平无性防卫能力,曾有被人奸淫的遭遇。身为高平的父母,面对自己年事已高及高平的无助,且我国农村对弱智群体的保障体系极度缺失,因担心女儿高平无人照顾及被人欺负。在承受女儿可能再次被人强奸或侮辱的精神压力下,二被告人产生杀人动机。从二被告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心理分析,剥夺高平的生命在他们看来是帮助女儿解脱,当然也包含了他们自己的一种精神解脱。可见二被告人的动机并不卑劣。从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角度分析,二被告人善良,助人为乐,不曾有过危害社会或伤害他人的行为,二被告人所在村的村民自发所写的联名信中对此有较详细的反映,二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极小。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是否具有可效仿性看,二被告人囿于自身的能力,虽勤劳且节约。也无力改变生活窘迫的现状。经济能力有限的二被告人不能给女儿提供更好的治疗。农村对弱智及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缺失亦让他们无法依托。综上,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被害人自身的特殊境遇及所处的特定环境看,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不具有必然的可效仿性,二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法律、道德上评价,当受法律惩处,但并非罪不可恕。从二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看,悔罪态度真诚,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故对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评价为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处罚,并不影响刑法的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实现。从本案宣判后的社会效果来看,该判决得到村民的认可,并对司法给予的怜悯表示赞许。综合来看,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依据,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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