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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环境法制运行之文化障碍及完善

  

  (四)环保守法和公众参与


  

  环境守法主体主要涉及企业和公民。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环境污染在同空间范围,在城乡的表现不同。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地区,比如西部地区,面临着经济和环保的双重压力,企业,公众和当地政府都要求经济优先。工业化中期的企业,为了实现赶超目标,也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工业化后期的企业,比如上海,北京等地区,企业在环境上的重视程度较高,环境社会责任参与的积极性相对较高。由于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病和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没能根本转变,再加上各种问责机制不到位,企业公然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国家在逐年加大违法企业追究力度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从源头减少企业污染,重视市场机制的推广。《清洁生产促进法》作为旨在源头减少企业污染的法律,曾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国家环保部门和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分别对各地立法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估。实施效果,不够理想,无论是参与企业数量,企业意识还是国家引导上都亟待改善。


  

  我们的公众,受我国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其发挥作用也是有限的,而更多的是靠政府来进行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其结果是形成了政府垄断,缺乏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即使在信息、舆论发达的今天,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仍然受到极大抑制。同时,长期缺乏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公众即便有参与之心,在缺乏制度与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也只是徒然。


  

  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同样决定了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扼杀公众的环境参与权益,形成了经济发展与公众参与的悖论。公众参与成为了政府经济发展的障碍,但随着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的加强,并不断制造舆论压力对其施压,政府恩惠了并下放了一部分环保参与权,但即使这些有限的参与权政府也牢牢的进行控制,一旦有扩大之势而有损政府利益便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不过是政府大呼保护环境但实则又想发展经济的畸形婴儿而已。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更多的是事后参与,事前参与贫乏,公众在环境决策与环境决策的执行方面的话语权是没有分量的,而更多的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在前期没有对信息进行积极公开,也没有及时举行公开的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公众没有参与进来,而事后的监督也只是停留在舆论上,公众参与环保没起到实质性作用,没有达到集思广益、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文化影响因素探究


  

  当代我国环保法律的的象征价值往往大于实质意义,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名义角色和实质角色常常分离。现实中,两种角色平行运行,尽管靠拢,实现任何一方压倒式的单轨运行都是不易的。依笔者所见,从文化视角考察,环保法制运行之实效贬值源于如下方面。


  

  (一)立法层面


  

  中国当前环境立法体制弊病的文化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历史因素,个体的责任不发达以及“愚民施政’的效率至上主义。前面已经谈到:立法体制弊端主要是政府主导,部门利益,推诿和责任弱化,政策性突出和公众参与不足。就上述问题,本文将逐一讨论。公众参与问题,着重在下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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