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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案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第三,以某些普通人的“感情用事”的朴素、简单方式看待报道对象。新闻工作者同普通大众一样,从感情上对于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痛恨与憎恶的,这种情感是正常的、朴素的,但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代替媒介规则。法律条款有的时候同公众的认识、情感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一方面,法律是理性的,也是依据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诉求制定的;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媒介从情感上引发舆论压力,很容易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导致误判、错判的后果,干扰或影响独立审判、公正裁决原则的施行。如在回答媒体“审判”会不会影响法院对蒋艳萍案的公正判决这个问题时,蒋案的辩护人赵湘宁肯定地说:“应该是有影响的。”{5}这是涉及到媒体行为妨害司法独立的严肃问题,应该引以为戒。


  

  三、结 语


  

  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虽然人与人之间有很大差异,如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得到的社会评价千差万别,但享有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包括罪犯。法律的使命,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保障人的自由,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共识。新闻传播的内容,应该反映出这种社会进步,而不是相反。“人格权”这一公民本身固有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6}“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而且人格尊严所要求的平等超越法律的平等概念,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在作为人的资格上的平等。1982年《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有关人格尊严的内容写入《宪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迈出的步伐。


  

  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犯罪新闻完全是必要的。它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对社会环境作出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通过报道犯罪新闻,媒介得以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器”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预警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产生警示的作用;犯罪新闻报道,也是一种帮助人们了解法律、分清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树立自觉的遵守法律、依法行事的良好意识的形象教材,从而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推进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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