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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案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从这篇报道中,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舆论的倾斜,突出、强调了一方的权利(的哥),而漠视另一方的权利(小偷)。对他人生命尊严与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尊重是对人类文明与理性的尊重,任何有社会责任感、有良知、有理智的媒体,都不该漠视他人的生命。在任何文明的国度中,人的生命权是永远无条件地高于财产权的,因为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不能因为义愤,就剥夺他们合法的权利,对他们采取不人道的做法,媒体更不应该“钦佩”这种“勇气”。对待犯罪嫌疑人、罪犯等,我们应该提倡理智化、法治化的报道方式,不应该作“人人得而诛之”的情绪化鼓动。


  

  媒体是大众传播媒介,舆论引导作用非常明显,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观念与行为方式的转型期,传播媒介理应培养人们的法律理性,而不能随意误导大众或不负责任地乱下结论。


  

  (三)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等特殊报道对象的“非人道”处理


  

  众所周知,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高贵”的人有颜面、尊严,而“低贱”的人,没有尊严可讲。一个人犯了罪或有了过错,境遇更可想而知。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极“左”思潮泛滥,“运动”频仍,忽视人的权利、尊严的事已呈见怪不怪之势。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势。至今还有部分人认为对有些人是没有必要讲人格权的,甚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罪犯说些侮辱性的话语非但没什么不好,甚至是弘扬正气、爱憎分明的表现。其突出的表现是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等提出维护自身尊严的请求往往会被忽视或被驳回。如某都市报报道,一名小偷被抓后,闻讯而来的记者要给他拍照。面对记者的镜头,这名30多岁的男子忽然大哭起来,围观的群众纷纷说:“他也怕上报丢人,好好给他拍几张。”结果我们就在报纸的头版看到了小偷被攥着头发,反剪着胳膊,表情痛苦的特写照片。憎恨小偷,是人之常情,上面的做法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这种心态暗含着民愤因素,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媒体的曝光,让小偷产生“无脸见人”的耻辱感。这里反映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在现代社会,我们要不要给小偷(扩而大之到三陪女、犯罪嫌疑人、罪犯等群体)以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其次,我们应该怎样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多数人的愿望与做法,是不是在侵害少数人的权利和尊严?这里是不是存在 “多数人的暴政”,一种多数人借正义之名以语言暴力伤害少数人的人格尊严的不法事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限制,但是他们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罪犯也是如此。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可见,罪犯的人格尊严明确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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