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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案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虽然法院判案时“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3}但媒体如此介入司法审判,一些不真实的报道误导公众,由此产生的舆论冲击波会增加法官审案时的心理压力,可能导致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迎合媒体而损害司法公正和独立。


  

  如上例中,尽管张二江被提起公诉,但此时他仅是“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要通过法院依据事实的判决来实现,即使最后认定他有罪,法律规定他有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法庭陈述,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如果媒体在报道这一情节时传达的是与 “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的信息和观念,使用“笨拙可笑的表演”、“在法庭上出尽洋相”、“一副街头无赖之相”、“丑态百出”之类明显带有贬义的语句,就达不到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传达法治理念、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对媒体自身而言,如果这种态势蔓延下去,就会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感,反过来会制约媒体的发展。


  

  (二)媒体的言论、导向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符合法治精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记者面对报道对象,要尽量作全面、审慎的思考,不宜仓促下结论,更不该作不正确的导向,或者扮演青天大老爷的角色。一家都市报曾刊发一则报道,内容是一名出租司机深夜驾车,手机被抢,“的哥”奋勇直追,追赶中“的哥”驾驶的出租车与小偷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小偷一死一伤。要闻版在头条位置做了图配题的重点导读,引题为“的哥手机被抢驾车直追 碰撞中一歹徒死亡”,主标题为“好的哥 我们钦佩你的勇气”,消息内文导语如下:“昨日凌晨,两歹徒抢走一‘的哥’手机后骑摩托车逃走,‘的哥’驾车奋勇直追,追赶中发生碰撞,两歹徒一死一伤(一名右腿骨折,另一名头部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场群众对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歹徒顶风作案咎由自取。”{4}


  

  上述报道中,的哥手机被抢奋勇直追,这是公民合法财产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合法行动,值得肯定。而当摩托车被碰撞倒地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当时“的哥”面临的情况有三种:1.“的哥”只想追上抢夺人,拿回自己的手机,无意伤人,摩托倒地是追赶中发生了意外;2.“的哥”欲逼迫摩托停下来,拿回自己的手机,顺便“教训”一下抢夺人,出一口恶气,因过于自信而造成人身伤害,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3.不计后果,猛撞摩托,置抢夺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就可能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了。上述三种情况中,以第三种情况性质最为严重,涉嫌故意杀人,但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的哥”不会仅仅为了一部手机而故意杀人。而第一、第二种可能性都存在,尤以第二种可能性最大。如果记者写的“朱某用出租车右侧逼迫摩托车停车时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倒地并滑出40 余米,白、俎二人摔倒在地上,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细节描写属实,可知“的士”与摩托碰撞时力道不小,一般性的碰撞显然无法使摩托“倒地并滑出40余米”。而且高速驾车追赶摩托的过程中出现意外,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路人意外受伤,这些后果作为出租车司机应该可以预见到。因此,不管是属于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虽然“的哥”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碰撞致死的故意,但从抢夺人一死一伤的后果看,“的哥”都涉嫌故意伤害。在抢夺人已经一死一伤的情况下,记者用这种口吻、从这种角度进行报道,显然是有悖法治精神和理性的公正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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