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犯罪分析提出预防建议 │B │A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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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建议 │B │B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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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预防咨询 │C │B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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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示教育(投建警示教育基地 )│B │A(C)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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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宣传 │B │C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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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建设 │A │A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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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度”A级:开展该项预防业务仅需配备一般工作人员就可以完成;“技术难度”B级:需要配备检察院内部的业务骨干或高水平、资深工作人员;技术难度C级:需要外聘专家级人才或需要多名专家级人才合作完成。“货币支出”A级:投入2万元以下;“货币支出”B级:投入10万元以下;“货币支出”C级:投入10万元以上。工作效果的满分为10分。
对各项预防业务的效费比进行粗略评估的结果表明:通过犯罪分析或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建议是效费比最高的预防业务;如果单纯着眼于预防效果而不考虑政治收益,那么,开展警示教育的效费比最低,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则属于严重的投资失误;至于预防咨询和预防宣传两项业务,目前检察机关尚无力开展,前者的技术难度太高,后者需要的经费支出太大。鉴于此,我们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应当倡导以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为核心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从而把有限的经费预算和人力资源投入到产出(预防效果)最大的领域。
(二)设计犯罪分析与预防调查的工作流程
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目的相近,都是发现或寻找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和隐患,并据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应对措施和改进方案,其技术性成果也都以检察建议形式提出。其工作流程设计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尽量减少开展业务的障碍,二是努力发挥其技术性成果的功效。
预防部门应随时关注侦查部门查办的案件,如发现某例职务犯罪案件可归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个案例就值得特别关注。侦查部门应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案件信息资料,也可向预防部门推荐典型案例。确定典型案例后,预防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案例分析,重点分析发案原因,并据以商讨、确定可行的应对措施和改进方案。预防部门的技术力量不应仅限于预防部门,其他部门(尤其是侦查部门)的业务人员也应积极参与,必要时还应咨询、邀请或聘用相关领域专家。在案例分析基础上,预防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文件格式制作检察建议,并报送检委会审议。
针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或隐患,检察机关可以启动预防调查程序。预防部门开展预防调查业务应经检委会批准立项。如果预防部门组织的技术力量不足以完成某项调查任务,可以咨询、邀请或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被调查部门或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非保密的信息资料。调查结束,预防部门负责制作检察建议并提交检委会审议。
如果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和隐患仅仅存在于发案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仅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负责监督调查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向检委会提交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果发案单位拒绝(或部分拒绝)采纳检察建议,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与发案单位继续交涉,也可以提交发案单位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如果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和隐患不仅存在于发案单位,而是地区性或行业性的,那么检察机关除了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之外,还应将检察建议提交地方党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时将检察建议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发现检察建议中的制度漏洞和隐患在其辖区内普遍存在,就应当把该检察建议升格为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同样履行上述程序。
上述工作流程应由高检院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加以规范化。
(三)规划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业务分工
高检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至今没有对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预防业务的分工部署,而考虑到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资源投入能力之间有很大差距,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开展同样一套预防工作明显不恰当。在综合考虑各种预防业务的“效费比”以及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经费和人力的基础上,我们试图提出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提出一个分工方案(见下表)。
各级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分工表
┌───────┬──────────────────────────────────┐
│检察机关级别 │预防业务种类 │
├───────┼──────────────────────────────────┤
│基层检察院 │★(1)犯罪分析;★(2)预防调查。 │
├───────┼──────────────────────────────────┤
│地市级检察院 │★(1)犯罪分析;★(2)预防调查;(3)预防咨询;(4)警示教育。 │
├───────┼──────────────────────────────────┤
│省级检察院 │★(1)犯罪分析;★(2)预防调查;★(3)预防咨询;(4)警示教育;(5)预 │
│ │防宣传;(6)组织培训;(7)预防技术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