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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对象问题研究

  

  我国传统上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刑事审判对象,刑事审判对象的变更范围不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从该规定看,只要发现有新的事实,不管该事实与原事实之间具有什么关系,都可以对之变更。这种不对刑事审判对象变更范围进行限制的做法,是与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相适应的,但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正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靠拢的背景下,这种不对审判对象的变更范围进行限制的做法必然有违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控辩平等对抗”精神。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审判对象变更的范围进行限制,而在如何限制上,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当事人主义国家的通行做法,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允许对刑事审判对象进行变更,只有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紧密关系,才允许对刑事审判对象进行变更。


【作者简介】
杨杰辉,单位为宁波大学法学院。  
【注释】实际上还有记载被告人的问题,但被告人的记载比较简单,只需记载被告人的姓名、性别等足以提示特定被告人的事项就可以。
【参考文献】{1}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2}【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兴、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5页。
{3}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犯罪;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一定必然成立犯罪,还需要判断有无违法性和有责性。不过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推定关系,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便可推定行为同时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在三者之间处于核心位置。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80 - 181页。
{4}【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5}日本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紧急场合可以用口头或电报的形式指控,但新刑事诉讼法却要求无例外地提交起诉书。关于在日本对于轻微案件是否有必要全部采用书面主义的争论,参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 ,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指控的时候原则上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在追加起诉或者简易程序时才可能允许采用口头形式。英国和美国指控的时候原则上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参见【英】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21页。
{6}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 - 103页。
{7}英美法系国家起诉书的功能经历了由促进国王司法到保护被告人的转变,功能的转变导致了起诉书记载方式的转变。关于起诉书功能的转变,参见Sir James Fitzjames Stephen,A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Law of England ( volume 1),Routledge Thoemmes Press,1996,P1210.
{8}John Sp 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 (8 thed .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02,P203 - 208.
{9}【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 ,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10}参见【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11}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90页。
{12}关于德国起诉书的记载情况,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 - 369页。
{13}关于台湾地区起诉书的记载情况,参见蔡墩铭著:《刑事诉讼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477 - 478页。
{14}Yale Kamisar,Wayne R. LaFave,Jerold H. Israel,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West Publishing Co.,1994,P1058.
{15}【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16}张丽卿著:《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50页。
{17}参见张丽卿著:《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50 - 160页。
{18}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以及牵连犯、连续犯的存废问题,参见庄劲著:《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20}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21}参见庄劲著:《犯罪竞合:罪数分析的结构与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2} Charles1H1Whitebread,Criminal Procedure—An AnalysisOf CasesAnd Concep ts,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 1999,P732 -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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