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对象问题研究
杨杰辉
【摘要】刑事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起着指导形象功能。刑事审判对象的设定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刑事审判对象的确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对象的变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的。
【关键词】刑事审判对象;犯罪构成要件;指导形象
【全文】
一、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具有指导形象功能
近现代刑事审判不同于古代纠问式审判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近现代刑事审判实行诉审分离而古代纠问式审判诉审不分。在纠问式审判中,由于诉审未分,法官既是控诉者,又是审判者,因此法官的审判范围在程序上不受限制,只要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法官均可对之进行审判;而在近现代审判中,由于实行诉审分离,控诉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使,法官的审判范围在程序上要受到“不告不理”、“诉审同一”的限制,并非任何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法官均可对之进行审判,他只能对已经起诉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一性的事实进行审判。近现代刑事审判的这种结构安排,必然会导致在纠问式审判中不成问题的审判范围问题,在近现代刑事审判中成为问题;在近现代的所有刑事审判中,必然会首先面临一个控辩双方围绕什么展开对抗、法官针对什么作出裁判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该问题称为刑事审判对象。{1}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而犯罪事实是刑事责任的载体,刑事责任不可能脱离犯罪事实而存在,因此刑事审判必然始终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来确定刑事责任,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以及法院的裁判均必然始终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展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就成为审判程序的轴心,也就是刑事审判的对象。当然,在诉审分离的现代审判中,作为刑事审判对象的犯罪事实并非指任何犯罪事实,而只指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近现代刑事审判中,刑事审判对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明确了法官的审判范围,法官只能在该范围内进行审判,因此它起着限定法官审判权的作用;它明确了被告人的防御范围,被告人只需对该范围进行防御,因此它起着保护被告人的作用;它明确了控方指控的范围,控方只能围绕该范围进行指控,因此它起着规范和限制指控权的作用;它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适用范围,“一事”的范围与审判对象的范围原则上是同一的,因此它起着防止被告人因为同一事实而被重复追诉的作用。
刑事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它应当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只是单纯的自然事实,如果它不可能构成犯罪,那它也就不能成为刑事审判的对象。{2}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它构成何种具体犯罪,通常会经历不确定到相对确定到最终确定的过程。在侦查阶段的初期,它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尚不确定,尚待进一步侦查才能明朗,但在这一时期它也必须显示它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成为侦查的对象;随着侦查的深入,它的轮廓越来越清晰,它构成何种犯罪也越来越明朗,在侦查到一定程度后,侦查机关便将它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确定它构成犯罪并且构成何种具体犯罪,便会将它起诉到法院,它也就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反之,如果认为它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尚不确定,则不会将它起诉到法院,它也就不能成为法院的审判对象。不过,此时的确定仍旧只是一种相对的确定,它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可能会面临变化,而只有等到判决确定下来,它构成何种犯罪才能最终确定。由此可见,虽然刑事审判对象构成何种犯罪要等到判决之时才能最终确定,但是在此之前,它也必须始终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刑事审判的对象。那么什么才是构成犯罪的事实呢?现代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则不是犯罪。为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每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成立犯罪,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则不成立犯罪。{3}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不可能有脱离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存在,事实构成犯罪意味着事实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当我们说事实构成犯罪时,实际上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的。既然刑事审判对象必须始终都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那就意味着刑事审判对象必须始终都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侦查机关对它的侦查,检察机关对它的起诉,审判机关对它的审判,不能仅依据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而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起着指导形象的功能。“刑事程序中形成实体的全过程,都是以刑法分则相应条款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进行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