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五、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的机制构建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法治建设迅速推进的社会转型期,我国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保障意识在持续增强,为实现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奠定了思想基础。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借鉴他国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机制。


  

  (一)依据宪法权利完善刑事诉讼权利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订至今已十余年,而此间国家根据法治建设需要已经通过了二个宪法修正案,使最具时代特征的刑事诉讼法显得相对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应根据改革与稳定的需要,尽快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上日程,及时吸收宪政发展取得的新成果。在评价机制上,刑事诉讼法应在确保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同时积极吸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涵,从制度上预防侵犯公民权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指导法治工作,实现人权保障与宪政发展的高度民主统一;同时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权利体系,将无罪推定、迅速公正审判、禁止双重危险和非法证据排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梳理后在法律中恰当归位,形成完善的诉讼权利体系。


  

  (二)将一些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宪法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国际化是并行不悖的两大时代潮流。[13]宪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本质联系决定了“进行刑事程序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宪法的修正,触及到宪政体制的改革。如果不对刑事程序改革涉及的宪政问题进行研究,不对刑事程序改革与宪政体制之间存在的矛盾予以协调解决,则刑事程序的改革必然收效甚微。”[14]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为例,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司法准则,我国诉讼法学界也为建立相应制度进行了呼吁,希望能将此规则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然而,如果这一规则在宪法层面得不到体现,即使将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有违宪之虞。


  

  (三)规定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法律后果


  

  所谓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是指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及其后果,在诉讼法意义上不予认可,或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要求补正的法律规定。[15]通常情况下,法理学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概括为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或者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二个环节,还有学者将这两种学说结合起来,形成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但无论是制裁还是法律后果,都包含了表现为法律责任的后果性判断。而我国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刑事诉讼法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虽然作了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没有法律后果的描述,要么只有实体法意义上的评价,几乎没有对违法行为作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3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但对以此方法获取的证据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虽然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没有对所取证据的程序性后果作出否定性判断,将会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同一问题上的矛盾态度。因此,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维护程序的独立价值,发挥司法权正义守护神的作用,还能促使司法人员严格按法律规则办案,对救济公民权利、维护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16]在这一方面,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大陆法系的违法诉讼行为无效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我国需研究并调整立法技术,对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既要作出评价,又要有明确的程序性后果承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