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实务设计
(一)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
死刑复核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确保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又要做到“少杀、慎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目的应该与设立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相统一。虽然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意味着控诉职能的延伸,但它更主要的目的不是维持原来控诉的结果,而是站在更高、更公正的立场上来防止错杀,对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公正实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复核行为和错误的复核裁判,维护死刑复核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
(二)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
1.通过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死刑案件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省级检察机关对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阅卷、参与提讯被告人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量刑等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阅卷,全面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量刑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2.通过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审判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是深化审判监督的一个有效途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应当回避;决定案件是否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有无未审先决的情况等。同时,监督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在案件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