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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的实务设计

  

  2.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


  

  如果说《刑法》是对司法权的静态制约,《刑事诉讼法》则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动态制约。为防止死刑刑罚权的滥用,我国法律不仅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申诉权利对审判权进行制约,还通过司法分权与制衡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11}。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案件的判决权和核准权分离,分别由两级法院行使,其目的就是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死刑裁判权的无条件的有效制约,实质上是对审理死刑案件法院审理活动的监督,以防止死刑裁判权的滥用。但是,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是不够的,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能否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能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做到公平、公正,能否保证我国死刑政策的准确实行,是需要外部监督来完善和制约的。正如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判活动需要接受法律监督和当事人权利的制约一样,死刑复核程序同样需要有效的外部监督,况且死刑复核程序所涉及的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


  

  3.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死刑复核工作新期待的需要


  

  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此举动是得民心、顺民意、维护法律权威之举,但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对此,单方进行复核审理活动所做出的判决,势必会引起公众的各种猜疑,其公平性和公正性必然有所欠缺。正如西方法谚所说:“正义根植于信赖”,不经过民意参与司法的过程,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将无从确立。检察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进行外部监督,有助于社会公众接受死刑复核的判决结果。如果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缺位,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特别是改判,获得社会特别是被害人认同和支持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越充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判决包括改判的公正性就越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就越高,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由此可以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因此,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利于维护审判公正的形象,是从程序上保证死刑复核程序健康运行的必然选择{12}。


  

  4.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需要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往往引起社会各界和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而且,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死刑方面采取的任何举措,都将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及评判。当前,在国际人权对话和斗争中,死刑问题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和人权组织攻击我国的借口。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合法,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这样,既可以向国际社会昭示我国司法机关对死刑适用所持的极其慎重的态度和立场,也可以向世人表明我国的死刑制度设计已经充分考虑到有效保障人权的各种救济渠道,这必将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治形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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