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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的实务设计

  

  二、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1.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地位,表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有宪法授权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是单纯的控方当事人,而且也是法律监督者,应当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其公正、合法地进行。可见,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2.刑事诉讼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应当贯穿于全部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诉讼程序,当然不应该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权,更是检察机关不容推诿的一项职责。只有让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对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才能更好地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


  

  3.组织法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是规定于第三编“审判”中的,它属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审判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理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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