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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保护

  

  (四)完善监督程序,规范办案流程,避免隐性超期羁押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进一步修改现行立法,杜绝司法人员利用现行立法的缺漏实施“隐性超期羁押”以及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外,必须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大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办理过程中间环节,更应以身作则,规范办案流程,制定严格的外部制裁和内部约束机制,不人为制造“合法化”的超期羁押,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借用办案时间的做法坚决抵制,明确规定案件超期羁押责任人,一旦发生超期羁押或“隐性超期羁押”追究责任且一追到底。


  

  (五)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真正把好审查起诉关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的行为,最为严厉的制裁性措施莫过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侵害最为严重的是非法获取言词证据,为此,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乃是当务之急,也是解决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之根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承担起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只有如此才可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相适应,而不是案件的“传送带”。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是缺乏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性规则,即司法解释未设置专门的程序来规范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证明的案件如何处理。根据司法实践具体设想为:对非法(即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规则,即将这种案件相当于零口供或零证人证言案件处理,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退回补充侦查或退回侦查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对违法违规的涉案人员依法监督,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方式要求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维护基本人权不仅是公正的内涵,也是衡量公正的评价标准,是公正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从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出发,将保护人权优于打击犯罪的理念融入检察实务之中,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必能实现司法改革所最终追求的公平正义之理想。


【作者简介】
刘克兰(1955 - )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晓婷(1978 - ) ,女,汉族,吉林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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