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保护

试论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权的保护


刘克兰;陈晓婷


【摘要】刑讯逼供和隐性超期羁押的存在、强制措施的滥用、非法证据的采用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的沉默权、引入律师介入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正确的犯罪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完善监督程序和规范办案流程、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实现程序正义,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人权是检察机关职责定位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弱势方;人权保护 
【全文】
  

  尽管对何谓人权尚争论不休,但对人权应当加强保护已经成为共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刑事诉讼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权予以保护是其职责之要求,尤其是对诉讼中弱势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现状


  

  现阶段,在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却必须履行诉讼配合义务的法律规定之下,检察实务中的有些侵权行为使得被指控方的防御能力更加弱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酷刑”或精神强制等变相“酷刑”诸多非法手段收集涉案犯罪证据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最大威胁。目前,检察机关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伤残或变相刑讯逼供如不许休息、半夜突审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检察机关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部分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认为录音录像完全改变了以往封闭的讯问环境,限制了办案手段的运用,加大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增加了讯问难度,有些地方的“侦查人员依法将其主要精力放在‘立案’及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未作‘同步录像’的调查期间,以致侦查人员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的制度形成虚设,丧失了其监督侦查人员审讯活动合法性的功能。”[1]更有甚者,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是刑讯逼供之后的结果。


  

  (二)重刑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滥用


  

  从商鞅变法取得成功使秦国强大并最终统一中国至今数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重刑思想在中国的执政者、执法者心中根深蒂固,甚至成为几朝几代治国、强国的法宝。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冲突,是个体对社会共同体生活秩序的破坏;而刑事司法的任务就是揭露并惩罚犯罪,以此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较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说,具有更为强烈的揭露和惩罚犯罪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二十几年的“严打”使“惩办”成为常态,“宽大”成为例外,面对“可捕可不捕”而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保证诉讼这一实践难题,羁押成为办案人最好的解决方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