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案件范围 基于必要性与司法承受能力的考虑,民意表达程序应当仅适用于死刑案件和无期徒刑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因而,对这些案件的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调和尤为迫切。
2.诉讼方式 民意表达程序的诉讼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确定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关于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推选,即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二是协商,即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有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三是指定,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笔者认为,在民意表达程序中,为防止法院操纵民意,不宜由法院介人确定代表人的程序,建议采取一定范围内的民众推选、个人申请的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人的人数可以是5人至9人。诉讼代表人可以包括专家代表人、媒体代表人、普通民众代表人等类型。
3.程序启动的期间、理由与受理法院 民意表达程序作为一种民众监督司法的诉讼内程序,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程序。这样,在刑事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还存在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尚有在普通程序体系内解决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不应启动民意表达程序。民意表达程序的启动应当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为防止过于迟延,影响刑事裁判的执行,民意启动程序应当有期间限制,比如可以将这个期间规定在刑事裁判生效后的14日以内。
民意表达程序的启动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让诉讼代表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只是提出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问的部分即可。举证责任由法官承担,由法官提出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证明其裁判的合法性。
民意表达程序应当在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进行。
4.程序的进行 民意表达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步骤基本相同,但在程序内容方面也有其特殊性,以下主要对这些特殊方面作出阐释:(1)开庭前的审查。开庭前,法庭主要对诉讼代表人是否已经合法确定;是否属于民意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针对刑事裁判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事项进行审查。(2)开庭前的准备。案件仍然召集作出原生效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向检察院、被告人、被害人等送达民意诉讼书;向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送达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本案案由以及民众代表人的请求与根据。(3)法庭审理。法庭审理的主持者是原审合议庭,参与法庭审判者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在审理方式上,民意表达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媒体报道。若有当事人的申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则应当与民意诉讼合并审理。(4)评议与表决。合议庭在秘密评议之后,表决时采取“一致”通过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应当根据合议庭所有法官的一致意见形成判决。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