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司法程序内解决

  

  刑事诉权的研究是在民事诉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诉权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侦查、追诉机关或者被害人的控方与被追诉方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9}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由于相关实践的空白,理论研究尚未跟上民事诉权理论发展的步伐,[6],诉权理论尚处于“直接利害关系”阶段。笔者认为,在公法的视野中,作为诉讼基础的利益纷争的社会公共性及诉讼的公益价值追求,要保护和救济因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遍公众利益,按照传统的私法当事人理论来衡量原告适格已经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应当突破传统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思维定势,将“诉的私益”改造为“诉的公益”,作为控诉主体适格的依据,并对于诉讼权利能力问题进行重新诠释,以扩大可诉主体的范围。这样,与刑事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参与诉讼,表达对刑事裁判的意见。


  

  二是刑事司法民主理论。司法民主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参数之一,是当代各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程序参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司法民主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与民众对司法的参与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关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够有效参与法庭审判,对案件结果产生有效影响,这种利害关系通常指直接利害关系。在民众参与司法方面,民众通常以陪审员、证人、旁听人员等身份参加诉讼,其共同特点表现为事先没有利益主张,不是作为利益争议一方,为维护受到损害、威胁的利益参与诉讼。根据已经更新的刑事诉权理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诉的公益”的存在,也能够作为控诉方提起并参与刑事审判程序,因而创生了刑事司法民主的新方法,这无疑扩充了刑事司法民主的内涵,更新了传统刑事司法民主理论。


  

  由上述可见,有关刑事诉权理论与刑事司法民主理论的突破与更新为将刑事裁判与民意的冲突纳入司法程序,使得与刑事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能够基于“司法利益”这一公益进行民意诉讼,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持,进行程序建构也就顺理成章。


  

  四、民意表达程序的构建要点


  

  “程序通过规则而明确,所以它是可以设计的。程序是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关系而实现的,所以它又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立法的理性与非理性悖论。因而设计合理性与进化合理性的结合部是程序。”{10}所以,在此笔者并不奢望能够设计出一套精美的解决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司法程序,而只就其程序要点进行说明,真正完备的程序还要经过司法实践的合理性进化才能形成。笔者将这种程序命名为“民意表达程序”,其建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