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事故现场遇难者和幸存者的搜救时间很短,在没有对伤员、遗体和遗物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前就猝然宣布搜救工作结束,必然会增加伤员遇难、遗体和遗物受损的可能性。从这次“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疑虑重重的做法来看,可以说进一步暴露出铁路系统政企不分的痼疾,具体表现为价值导向、行为选择、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多重矛盾。政企不分的铁路部门在既要政绩又要利润的利益驱动机制下,存在着以人为本与以利润为本的极大张力,行政伦理或者企业良心难以得到保持和展现。铁路建设和应急救援究竟应当先救人还是先通车?究竟是为了公众还是为了工程?究竟是看重兼顾社会责任还是仅仅盯着企业利润?这些常识问题竟然都成了困扰人们的疑难问题,实在令人深感悲哀。
三、依法监管方面的矛盾——算“公务”还是算“家务”?
承担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对于有关的公民和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这原本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但将其放到政企不分的铁路系统,事情就复杂起来,很难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但是,“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中,铁路部门在并不完全确定事故现场是否还有伤员、遗体、残肢、遗物的情况下就匆匆将受损车体破拆掩埋,随后又在上级和民众提出批评之后匆匆挖出移放他处,这种对于自觉履行法定职责抱持无所谓态度,以“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为由,冠冕堂皇、振振有辞地“毁灭证据、破坏现场”,客观上造成难以调查取证和依法问责的做法,这种所谓“铁路事故处置惯例”,对之如何进行有效监督?
事实上,“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天之后,铁道部就宣布再次发起一场持续两个月的内部整改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可是这种做法会有什么效果呢?记得2008年胶济铁路“4·28”事故发生后不到一个月,铁路系统就开展了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但一个月之后广西柳州就再度发生列车脱轨事故,导致4人死亡,此时铁路系统开展的安全大检查远未结束;2009年湖南郴州发生3死60余伤的“6·29”列车冲突事故后,铁路系统也开展了类似的内部整改;实际上,从2008年到2011年,几乎每年铁路系统都要进行内部整改式的安全大检查,但还是发生了“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这种内部监督的失控和失效,大大消解了现有问责机制的监督功能,凸显了加强外部监督的必要性。换言之,必须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使得依法监管得以由“家务活动”变成“公务活动”,那种藐视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