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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四、监督功能的复合化动向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也是该项制度的内在功能不断得到彰显和确证的过程。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功能出现了由单一性到复合化、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的拓展趋势,这个过程,也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不断地提升层次、不断地扩展领域的过程。众所周知,目前的检察抗诉制度是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生效裁判进行纠错;由此所决定,以抗诉为唯一监督形式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便是以纠错为其功能形态。尤其是,这种纠错还主要局限于实体领域,对于程序错误,目前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受其立法结构的制约,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纠错功能。这就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单一性功能。


  

  毫无疑问,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这种单一性功能并不符合其发展趋势和规律,更为实践的多种诉求所质疑和否弃,可以认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复合型功能正处在孕育、塑构和定型的过程之中。这种复合型功能主要表现在:


  

  其一,实体纠错。此一功能是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处级发展阶段的主要价值表征,也是该项制度的最为坚固的堡垒式功能,丧失了此一功能,其他功能便失去了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事实上,其他功能正是在实体纠错的功能基础上而诞生的。这是监督功能的形成逻辑和拓展规律;实体纠错是民行监督的基本功。然而仅仅停留于实体纠错,最终必将导致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功能萎缩和价值消褪;换而言之,民行检察监督的功能需要在实体纠错这一传统功能的基础上继续生成和发展。


  

  其二,程序保障。程序公正决定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来源于程序公正,这样的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命题。检察机关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功能日益突出。一方面通过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消除不符合诉讼法规范的程序违法现象,从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通过检察监督,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屏除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各种非正当因素,同时也通过检察监督,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权,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保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衡。因此,检察监督对于诉讼法所确立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依法公正审判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以及诉权不得滥用原则、诚信诉讼原则等等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能够起到切实的保证作用。在缺乏检察监督的情形下,程序保障完全依赖于审判机关一家;这种保障虽然必要,但却不充分。检察监督则不仅强化了法院对于程序保障目标的实现力量,同时还对法院所无力解决的其自身存在的程序保障不足的现象起到了补充作用。可见,这里的程序保障,不仅在监督的意义上指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诉权的当事人,确保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诉权,同时还在支持、捍卫和保护的意义上,对审判权和诉权的有效行使起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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