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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汤维建


【摘要】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日益显现出其确定性内涵。在此过程中,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出现了监督范围扩张化、监督关系和谐化、监督模式内在化、监督功能复合化和监督环境趋优化等新动向;明确和把握这些新动向,对深入研究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理性完善此一制度,从而使该一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产生出全面的应然价值,均颇具前提性意义。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新动向;监督范围;监督模式;监督环境
【全文】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肇端于1982年3月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然该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而匮缺具体法则,因而庶为具文,实践效应甚微。迄1991年4月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除基本原则得以保留外,尚规定了抗诉制度。抗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开始其实证化之途。2001年举行第一次全国民行检察工作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监督目标,民行检察监督由此步入新台阶。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召开了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本次会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入分析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全面阐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强调了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努力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任务。值此之际,有必要研究探索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揭示这种趋势或新动向,就是刻画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就是做明确方向和重点的工作。这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二次会议精神和部署,切实推动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转轨,全面而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优势,形成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范围的扩张化动向


  

  监督范围目前是由三个层次的立法规范加以确定的:第一层次是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据此,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的各个环节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力,这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最大范围;第二层次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据此,检察机关对全部的诉讼活动有权实施法律监督。第三层次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制度的规定,这是监督范围的最小限度规范。层次越低越具体,范围也就越窄;层次越高则越抽象,范围也越宽。由抽象而具体,便构成了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规范体系,也就在模糊和确定的不同程度上划定了民行检察监督的不同层面上的范围。与立法层面的监督范围自上而下逐步限缩不同,司法层面的监督范围则是自下而上逐步扩张的。监督范围逐步扩张化的过程,也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立法不断趋于完善和充实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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