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权责任的范围
互联网专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但两种责任范围有所不同。
第二款中,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扩大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前,其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对他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当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内容传播范围扩大的,服务提供者对扩大的侵权结果存在过错,因此应在扩大部分的过错范围内与信息发布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款中,对于明显存在且易于辨别的侵权行为,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存在是明知的主观状态,如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显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屏蔽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从词义来讲,删除多针对内容发布行为,断开多针对搜索和链接行为,而屏蔽可以理解为删除和断开所有相关的内容和链接,以使其不能出现。因此三种必要手段针对不同的产品形式,在程度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立法者将三项措施并列作为必要措施,应是一种选择而非并列适用的关系。如前所述,屏蔽一词的使用具有非常明显的弊病,因此在实践中,应尽量多的将删除和断开作为必要措施,限制屏蔽一词的使用范围。屏蔽的使用应仅限于不会造成合法信息的删除或断开的情形,如果屏蔽的结果是关键词所有关联信息的删除,就不能认定为是必要措施。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也应对此作明确规定。
四、建议
综上所述,从保护公民表达自由、舆论监督权以及促进信息服务发展的角度,在未来的司法解释里,应该明确通知适用对象,配套建立通知要件、反通知、错误通知等制度,并对屏蔽等处理手段进行适当限制。具体建议如下:
1.通知适用对象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符合本法规定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网络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在信息网络上公告。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通知的构成要件
前款所称的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通知发送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内容的名称和具体的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4)通知发送人承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3.反通知制度
相关的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
前款所称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