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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

  

  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设计规则在于网络版权侵权中,侵权判断有时比较容易,有时非常困难,有时服务提供者甚至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在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中也大量存在。


  

  在商标侵权问题上,由于商标数量众多并且授权使用情况大量存在,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的判断能力也相对有限,尤其涉及不知名商标的侵权判断就更加困难,关于竞价排名的两个案情相似却结果相反的判决就反映了这一问题。[11]专利侵权判断是一项专业性更强的工作,涉及对专利权利范围和被诉产品特点的比对和专业判断,因此网络领域的专利侵权判断就更是一项专业而非一看便知的问题。广义知识产权范畴的商业秘密、域名等权利的侵权与上述情形一样也都具有隐蔽性、一般人难以识别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审判较为专业化的原因。


  

  人格权侵权判断也存在类似情况。以名誉侵权为例,侮辱较易识别,这时候只需要考虑到服务提供者能否根据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就能非常容易地注意到他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侵权内容,如果侵权信息非常明显,很容易就可以看到,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删除。诽谤则不然,诽谤有一个真实或虚假的问题,只有虚假的内容才可能构成诽谤,而是否虚假,往往只有了解背景情况的当事人才知晓。


  

  再如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有别于普通公民,[12]如果网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行为涉及个人信息,而公务人员以隐私为由要求删除,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删除?这里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密切相关。


  

  互联网专条将通知作为“被侵权人”的权利,要求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就处理,实际上没有考虑到通知存在大量错误的可能性,也没有考虑到由于服务提供者不了解信息相关的背景情况,在很多情形下对通知指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本不具有判断能力。根据目前的规定,由于没有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制度,任何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通过通知的方式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和屏蔽一切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没有反通知制度,信息发布者也没有机会就自己信息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抗辩,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就会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删除被诉侵权内容防止侵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错误删除而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13]而从成本角度考虑,服务提供者与其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不确定能否得到结果的调查还不如直接删除该内容。当类似的不负责任的通知泛滥时,必然的结果就是服务提供者大量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


  

  (三)屏蔽一词使用不当问题


  

  互联网专条第二款中将“屏蔽”作为与断开、删除并列的必要措施显属不当,网络领域的“屏蔽”,是指就匹配关键词的所有信息进行删除或断开,使得其不能出现。由于关于关键词的信息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合法的,甚至可能与权利人完全无关,因此,在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中仅要求对侵权内容“删除或断开”,而没有使用屏蔽一词。就笔者视野所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网络立法中将屏蔽设定为服务提供者的义务。[14]在其他民事侵权中,围绕关键词的合法和非法的信息同样同时存在,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精确区别和处理。[15]以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春哥”、“看哥纯爷们”等信息为例,作为一名女性,全国知名的超级女声,相关信息的存在对李宇春可能构成侮辱,如果李宇春发出通知要求网站屏蔽所有关于“春哥”、“春哥纯爷们”的信息,先不讲“春哥”二字本身并不一定都与李宇春相关,就算是相关的内容,就关键词的评述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如网络上同样存在大量的“谁敢说春哥纯爷们”等带有关键词的她的“玉米”进行反击的信息,或评论家就此所反映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的信息。如果一概对关键词屏蔽,必然的结果就是关于该词所有的信息都无法传播,而考虑到用户在服务提供者平台发布和服务提供者通过搜索技术检索和链接到的内容是海量和动态的,逐一对含有关键词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合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将“屏蔽”作为必要措施之一明显不当,合理的做法应是通知发送人给出侵权信息的具体地址,服务提供者做出删除和断开的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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