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开普法院受理这一申请后,在2010年11月16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在11月30日作出判决。对于爱丽丝的第一个请求,法院认为,爱丽丝和李文成对汤姆都具有完全的监护权。由于爱丽丝请求法院下令宣布自己是汤姆的主要监护人,根据南非《儿童法》第29条第1款,此类请求必须在儿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该法第29条第3款还规定,只有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许这一申请。针对本案而言,汤姆的经常居住地不在东开普法院的辖区内,而且法院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申请就对儿童的主要监护问题作出最终命令。在分析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必须考虑父母双方及儿童所有情况。在本案中,法院获得的只是申请人的证据,这无法确定她是否是合适的主要监护人。
对于爱丽丝的第二个请求,即请求南非司法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协助将汤姆从中国送返至南非,法院认为,南非是《国际儿童诱拐民事事项的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在儿童被非法从其惯常居所地国转移至另一缔约国时,该缔约国有义务将儿童返还至其惯常居所地国,但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因此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法获得公约提供的这一救济。法院还指出,即使汤姆是被李文成非法转移至中国的,由于汤姆没有出现在东开普法院辖区内,该法院也无权下令将汤姆返还至南非的申请人处。法院认为,爱丽丝最好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法院下令将汤姆返还至南非。最终,东开普法院驳回了爱丽丝的申请。
这是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近年来,到非洲国家务工、经商的中国人越来越多,有关中非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开始出现,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许多跨国婚姻难以持续长久。在婚姻破裂后,父母双方可能就会争夺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有人形象地称之为“BB”之战,小孩是这场战争中的最大受害者。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各国法律规定都不相同,但近来各国立法都注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立法文件都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
本案中,根据南非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只有在未成年人居所地或实际出现地位于南非法院辖区内时,南非法院才对有关儿童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并且南非法院在审理监护案件时,通常会适用南非法律,如《婚姻事项法》、《儿童法》。根据这些法律,南非法院会在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后,作出监护判决。南非《儿童法》第7条第1款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了详细规定,例如,要考虑父母与儿童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性质、父母对儿童的态度、父母是否具有向儿童提供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能力、儿童年龄、性别及生长背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