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家,现在已经不能算是通说的四要件构成理论,与上述构成要件不同的点有两处:第一,是增加了一个类化要件,我们称之为犯罪客体。当然,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要件,这当另当别论。但是,本案中,犯罪客体很显然是存在的,而且犯罪客体妇女的性行为权利,出现了实质的损害。这在行为结果项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述。所以说根据四要件说,成立犯罪也是不成问题的。第二,就是构成要件中不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也就是说,四要件构成理论,仅仅是入罪理论,并没有出罪问题。出罪问题,在构成要件以外讨论。恰恰是这一点,是本人极力反对的。对于上一点,有他不多,无他不少。在理论上来讲,那没有太大的关系,无非是脱了裤子,放一个屁而已嘛!但是构成要件中缺乏了第二点,那就是非常可怕的了。很容易形成错案,形成错误追究。这恰恰是本人极力反对四要件构成理论的关键一点。
而大陆法系的实质违法性要件和违法类型要件,也具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所要说的,是这样的问题,违法类型要件(形式违法要件),难道不是实质的违法吗?如果不将它们表述为实质违法,又如何表现为形式违法。潜台词是什么?难道在犯罪问题上,我们坚持的是犯罪的形式要素和犯罪的实质要素,并不是一个内在的统一要素,而是一个分裂的要素。没有实质要素,也可以表现为形式。那么我们要问,这个形式,还是犯罪的形式吗?三阶层理论的理论根基,是哲学上的实质论,而三阶层的方法论,恰恰是割裂了,实质论。同时,我们看到,各国的刑法,都是将犯罪行为明列出来,然后规定制裁。并没有强调明列的具体的行为类型为违法,强调这样行为就是违反刑法。刑法自生自发的发展成为这样的表述特征,说明其目的着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规范和指引大众的目的,是让位于第二位的。这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不谋而合的,也就是说犯罪并不是违法,而是犯法,犯了刑法的类型性行为。而禁止这样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明示的,而是通过制裁表达出来的,是刑法背后的潜台词。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抓住这个潜台词不放,理论上穷追猛打,大有打偏靶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