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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女人上错房,被性关系的法律问题

谈女人上错房,被性关系的法律问题


黄秩和


【关键词】被性关系;法律问题
【全文】
  

  案情简介: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贵州)威宁。6月27日,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星光路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


  

  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男子已一溜烟跑了。(来源于于伏海律师博客)


  

  犯罪构成评述:


  

  一


  

  根据本人的观点,强奸犯构成要件为:


  

  1、行为结果性符合


  

  2、行为主体符合


  

  3、行为形式符合


  

  4、行为手段符合


  

  5、行为自控性符合


  

  本人将结果理解为法律规定行为的最后样态,换言之行为结果性符合是指犯罪结果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既遂犯罪的行为样态要求。在强奸罪中,法律的表述为奸。奸是什么?需要学理解释,本人的解释为将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当然很多学者认为强奸罪应该采纳接触说,我认为这与我国的刑法罪状不符。因为奸的含义就是男女不正当的性行为,如果刚刚接触,怎么能说已经进行了性行为。所以,我国的法律,在定罪上,也不是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还需要学理上的根据。本案的案情说明,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所以说,本案符合强奸罪的结果性特征。


  

  有了结果,根据逻辑理性,便可以找到结果的原因,或者说主体方面的原因。或者这样表述,是不是人为的导致的结果。如果一条狗,与一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妇女是否以害怕为由,主张对方强奸罪呢?很显然,不能,因为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本案有奸,而且这个结果是由一个男性主体,就是那个虚掩房门的男青年。他是与人家不明真相的小娟从事性行为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说从主体的角度来说,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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