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如果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样检察机关就具有双重身份,兼备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微妙起来,这难免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影响。检察院具有抗诉权,法官往往在处理案件时要更加谨慎,这样法院与原、被告之间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模式,检察院参与诉讼,不管是支持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都将打破原被告之间完全平等的格局,破坏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由于检察机关的多重身份和角色介入到民事诉讼中,其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必然导致法院中立地位难保;其特殊的地位和诉讼权利(权力)也会使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产生困难。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介入民事诉讼,非但不能当然地带来权力扩张的结果,反而可能引发检察机关角色的混乱和冲突。
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可行性
从当前立法来看,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宪法和程序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实现其宪法、法律赋予神圣职权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得到实践检验,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作出了重大贡献。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前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越南等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在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但只要我们开拓思路、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就一定能找到解决的方法。可喜的是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已经看到这种立法努力,《建议稿》第二十条、条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