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
建国初期我国就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在经过文化大革命之后,关于是否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就曾发生了激烈争论,最终反对的观点占了上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终没有写入民事诉讼法,仅仅保留了第十五条关于“支持起诉”的原则性条款。在此后的十多年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十多年的时间处于低糜状态,直到1997年12月3日,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诉该县工商局擅自出让房地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案的出现,才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诞生。自此以后,黑龙江、山东、河北、河南、陕西、贵州、浙江、上海、江西、福建、重庆等省市都积极进行实践,至今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了数百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在全国展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也在积极探索。2002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参与了公益诉讼案26件。2002年3月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与龙岩市中级法院就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检察人员如何出席民事法庭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明确以“国家监诉人”身份,支持公益诉讼。2010年11月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两个联发文件。面对实践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作出了回应。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探索作为这一期间的改革任务之一。2008年中共19号文件指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