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马明星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证研究
【全文】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实践中尚处在“试水”中。本文拟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证来分析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构建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建国初期的司法实践
建国初期,受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我国确立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即参与关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这就是新中国最初的关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在上述立法、司法文件的指导下,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1956年,黑龙江省的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80件,其中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55件。1956年5月至11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23件民事案件,其中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14件,占61%;办结17件,起诉的3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50至1957检察工作规划》中,《规划》明确要求计划在1956年选择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案件3万件,参与或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发挥了良好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1957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中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案件,也可以提起诉讼。该《草案》对检察机关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也采认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