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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过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齐精智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
【全文】
  

  在公司法实践中,有些股东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依据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因此而实际取得公司分红或实际参与公司管理。


  

  对此,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过半数同意之间的关系?股权受让人是否能够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这些都是公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此将予以粗浅讨论:


  

  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确定有效。


  

  陕高法[2007]30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认为:“目前审判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1、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无名合同或非典型性合同,在合同法分则没有直接规定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


  

  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想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公司法72条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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