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钓鱼”
蒋天伟
【关键词】交通行政执法;钓鱼
【全文】
拜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所赐,“钓鱼式”执法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贬义词。可是否定“钓鱼式”执法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完全不可以像钓鱼那样放钩子呢?很多人会忙不迭地与“钓鱼”、“倒钩”这样的概念做切割的。本文的意思是,“钓鱼式”执法只是一种因本身具有破坏社会一般信任故而需要慎用的调查手段,查处非法营运中“钓鱼式”执法出现的问题不是此种调查手段绝不能应用,而是单独的“钓鱼式”执法并不能完成对“非法营运”事实的完整证明。凭借“钓鱼式”执法仅能确认一次违法行为,在证明范围上难以满足对“营运行为”的完整证明。
执法人员为证明非法营运事实成立且应受处罚需要证明的项目至少有:要证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不具备实施交通营运的资格;要证明驾驶人与搭乘者之间存在金钱关系,搭乘者以驾驶人满足其交通目的为条件向驾驶人支付议定数额的金钱;驾驶人与搭乘者之间是陌生人、并不形成特别的社会关系,不是亲属、朋友、恋人,也不是因为居住在同一地区或因经常性使用同一交通线路而形成以共同出行为主要内容,且同乘人员较为固定的合伙行为(有分摊成本或者金钱关系的拼车行为)。
查处非法营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公开执法方式,另一种是前期调查与放倒钩执法并举的调查方法。
采用公开执法方式是指,执法人员着装公开执法身份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抽检,以期查处无任何运营标识的非法营运车辆或通过悬挂号牌、顶灯、喷漆等方式伪造成合法出租车的“克隆”出租车。查处无任何营运标识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是相对更为困难的一种执法活动。
在操作层面上,执法人员需要记录被检查车辆的车辆识别码VIN,要查明并记录驾驶人的身份信息,要记录乘坐人的身份信息。行政机关如完全依靠此类常规检查,则必然会对道路交通的使用效率造成影响并给道路交通使用人带来不便,查获率与截停率比较而言没有行政效率,且如果被调查人不服从检查,较易发生交通事故。
另一种是前期调查与放倒钩执法并举的调查方法。非法营运车辆一般较为集中于交通枢纽外围、轨道与路面交通线路站点附近,或是公交线路不普及的远郊道路。营运车辆的出现方式可分为据点型集聚与线路型分布。据点型集聚一般出现在交通枢纽与公共交通站点密集点附近;线路型分布一般表现为,非法营运车辆在公交线路运行非高峰时期频繁出现在某些道路上低速行驶,并经常在公交站点或手提行李、大件物品的行人前停车等候。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前期调查可主要使用附近监控设备拍摄车辆出现在上述区域的时间、频率、人员上下车情况,车辆悬挂号牌、车型等信息,并配合执法检查车辆识别码VIN,驾驶者的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在受检车辆无搭载乘员的情形下这样的检查不可能查获任何非法营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