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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前侦诉模式研究

  

  (2)公诉引导侦查的内容。公诉引导侦查,主要是根据庭审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向侦查活动和人员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就适用法律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公诉引导侦查的范围。在界定这一范围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追诉犯罪,是一种权力,不应当限定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公诉引导侦查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有范围上的限制,加之检察机关司法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每一起案件都引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目前实际操作看,没有必要每个案件都介入、引导。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存在介入、引导的需要。所以,公诉引导侦查的范围应限定在:①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②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③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案件;④立案监督案件;⑤侦查机关邀请、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介入、引导的案件。


  

  (4)公诉引导侦查的方式和时间。公诉引导侦查应以主动介入、引导为主。除上列五类案件外,对于一般案件采取被动式,即只有接到侦查机关(部门)邀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予以介入、引导,否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以防止侦查机关(部门)产生依赖心理和引导走向极端化。对属于公诉引导侦查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动介入、引导侦查,但应围绕证据的合法性、排它性和案件性质进行审查。需要指出的是,何谓疑难、复杂等案件应有同一标准,否则引导侦查会陷入无序状态。关于介入、引导的时间,一般应在立案之后,拟提请逮捕人犯时为宜;公诉部门在案件侦结前半个月至一个月介入为宜。从案件上看,一般案件可以在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介入;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立即介入;突发性重大暴力犯罪,可在案发当日介入。这样,既可以防止超时限办案,减少退查次数,又可以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


  

  (5)公诉引导侦查的程序和方法。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①侦查机关(部门)报告备案。侦查机关(部门)只有主动向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通报有关案件情况,才可能启动公诉引导侦查机制。②侦查监督向后延伸。一是改革审查批准逮捕方式。在办案过程中,要弱化制做阅卷笔录,强化分析案件证据,认真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于已批捕案件,应在《意见书》中对证据状况详加分析,指出侦查取证的重点和方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重点说明不捕理由,积极引导继续侦查取证。二是跟踪监督。对于已批捕或未批捕案件,应当跟踪监督;对于超期不移送起诉或没有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要主动查询追问;对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及时督办。三是建立与公诉部门联系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应将已批捕的重特大案件在作出逮捕决定之日报公诉部门备案,供公诉部门介入及引导侦查。③审查起诉向前延伸。一是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指导。对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按照庭审要求,对侦查、取证工作予以指导,减少不必要的退补。二是建立退补协商制度。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可就退补待查证据的有关问题同侦查人员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同时,退查提纲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概括、含糊语言。三是诉前会审。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召集侦查人员,共同复查复核证据,以便及时发现证据有无变化等问题。四是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统一、协调。对于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不捕后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案件以及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疑难案件,要通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把握证据,共同总结分析等途径,促使统一认识,避免发生矛盾。五是建立通报制度。对法院生效判决,可就侦查的成败同侦查人员交流体会和意见;对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案件,应事先向侦查机关(部门)反馈情况并充分听取意见;对个案侦查失误或成功经验进行通报。④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协调配合。在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运行中,侦查监督向后延伸,审查起诉向前延伸,必然存在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的交织问题。笔者认为,二者虽然交织但并不存在矛盾。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引导侦查,重点围绕逮捕的法定条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公诉部门则是从公诉需要出发,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确保公诉成功。因此,二者目的一致。但应做到协调统一,具体程序和方法可参照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通过上述做法,推进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运行,从而进一步加强侦诉配合,强化侦查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刑事追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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