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默权的研讨中,有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就否定了警察的讯问权,甚至损坏了惩罚犯罪,影响了“严打”,还有人说夭折了反腐败斗争,如此等等。如前所述,沉默权的实质是不强迫被追诉者自证其罪,有保持沉默之权利,也有权放弃这个权利,并不排斥其自顾陈述。从这个意义上看,沉默权并没有否定警察的讯问权。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沉默也好,供述也好,拒供或提供假供也好,都是警察履行讯问权时所应了解的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对查明真相,乃至定罪量刑都有重要意义,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确立了沉默权,就否定了讯问权,否定了惩罚犯罪,只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在研究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关系和权衡二者利弊时,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时的情况,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要把口供的地位、作用和价值摆正用好,口供主义的危害,给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的障碍和阻力是人人皆知的,甚至包括各种言词证据在内,他的不稳定性、多变性,受利益的驱动性,其证明力的难以确定性,时供时翻,时说时变,当前许多案件,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由此而产生的卡壳、延误、拖案、积案,甚至由于翻供、翻证形成证据不足的疑案,审判无罪后的国家赔偿等等,难道还不能引起我们的反思吗?!靠施加压力而得到的供词定案是靠不住的!只靠言词证据定案是不牢靠的!把办案和收集证据的立足点,以及时间和精力放在警察的讯问权上是事倍功半,甚至是白费功夫的。二是基于上述理由,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要从根本上加以转变,要将长期以来习惯的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变到由证到供的模式上来,改变侦查工作中那种先抓人后取证的疲劳战术,即高压之下,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日夜奋战,一旦翻供,就束手无策……。实现侦查工作现代化,解决目前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唯一的出路就是要清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加大科技投入,把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价值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的价值观上。从这个意义上去看待侦查工作,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也就顺理成章了!
【作者简介】
樊崇义,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件汇编(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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