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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要真正理解和掌握沉默权的含义和精神实质,不要把人类这一文明的诉讼文化成果拒之门外,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吸收,不要把沉默权同我们一贯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立起来,甚至认为水火不相容,这对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不利的。


  

  三、沉默权与自顾原则


  

  如前所述,沉默权并不排斥被追诉者自顾供述,即讯问被追诉者不得违犯自顾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理论是极其虚伪的,“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强调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违反‘自顾’原则,否则就算是‘非法讯问’,由此而获取的供述将被排除。这种理论极具虚伪性。”[6]该文还列举了三个理由,证明自己的看法,“其一,即使西方国家,警察讯问也决不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完全‘自顾’的情况下进行;其二,警察为了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决不会拘泥于所谓‘自顾’原则;其三,如果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自顾’原则,则必然导致放纵罪犯。因此,即使在英美国家,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这种极端虚伪的理论也颇多微词。硬要把这种虚伪的理论移植于中国,更会是南桔北枳,培植出非驴非马的怪胎。”[6]该文的核心是在不积极主张沉默权的同时,反对“自顾”原则,用其文中的话叙述就是,“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供诱供。诚然,在讯问时,势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但对这种压力必须把握适当的限度……。”[6]这段论述的“精彩”之处,在于既反对刑讯逼供,又主张施加一定的压力,而抛弃自顾原则。笔者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其实质是仍然坚持“势必要施加压力”。这种以施加压力来收集口供的理论,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样的情景,是可想而知的。至于是否主张沉默权,诚然可以探讨,而主张“施加压力”反对“自顾”供述,笔者认为有违时代精神,有违司法文明,有违诉讼原理,我们不能在讨论是否规定沉默权的争论中,仍然还要坚持在诉讼中对被追诉者“施加压力”来收集口供。尤其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行司法改革,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解决“重实体轻程序”,倡导司法文明之时,视沉默权为“虚伪的理论”,提倡讯问被追诉者“要施加一定的压力”,不管如何界定这种压力的界限,都是令人费解的!


  

  四、沉默权与警察的讯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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