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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以国家作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是国家伦理这一概念的根本特征,国家之所以可以构成道德的主体,其原因在于:首先,国家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主体,这样国家就可以现实地做出某种行为。其次,国家是一个独立意义的主体单位,对内对外都具有主权,这样就使国家在做出国家行为时具有合法的形式上要件。再次,国家是地域僵土、公务人员、组织机制的有机复合体,国家本身是一个国家之内至高的整体,而不是其他任何领土、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不附属于任何更高一级的组织。最后,国家是一个责任实体,它可以发动国家的所有资源去实现国家目标,它也可以对其行为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国际责任等,这是其他的社会、区域或公共组织所不具备的能力。


  

  2.国家伦理体现国家的整体意志


  

  国家伦理体现的是国家主体的内在的整体意志,并以此作为国家行为的基础。在哲学上,“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只有主观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始终贯彻在行为中的就叫目的,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或阶段才能最后达到。目的是主观意志和自由观念的统一。”[5]在法学上,“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责任基于意识的意向或故意。”如同黑格尔所指出的,.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5]正是由于主体在行为时具有内在意志,证明行为过程是他所追求的,他才能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否则其行为后果只能是“意外”,法律制度并不将这些“意外”的后果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行为人也就无需负责。


  

  按照国家意志所涉及的对象,可以将国家伦理区分为国家间伦理与国家与公民间伦理两个不同的维度,前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伦理规范体系,后者是国家与公民间的伦理规范体系。尽管国家对内的伦理与对外的伦理有很大的差别,但对内的维度与对外的维度是互相联系并结合为一体的。


  

  3.国家伦理通过国家行为和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


  

  国家伦理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国家的内在意志,因为.单纯的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如果说.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5]那么国家也是它的一串国家行为所构成的。总体而言,国家伦理实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自身的行为来实现,如国家税务机关的征收税款行为及国家对外发起战争的行为,都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二是通过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如国家领导人出访、开展外交活动等。


  

  国家伦理的这一特征说明国家伦理并非像自然人的道德属性一样以自我主体亲自实现的,相反,由于国家是一种拟设实体,因此,国家伦理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进行必要的转化。难以否认的是,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异”的“危险”:因为国家的代理人极容易以个人的伦理代替国家的伦理,以个人的意志代替国家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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