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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中国的古人有着丰富的治水经验,而水又有着如此多变的形态,“以至于它潜在的衍生意象多于其他的自然现象”,正是水多变的意象为中国的先哲提供了永不枯竭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由水的各种形态所激发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并不是由中国古代某个学派独享,而是他们所共用。他们对水的沉思冥想如此一致:不但能将他们内心所欲的东西都能归结为水的形态,而且都确信由水的各种意象传达出的准则也适用于整个宇宙,包括人的世界。水作为大自然最为娇宠的物质所呈现的规律准则也对人照样有效,它成了人类“德性”与“法”的理想模型。[8]


  

  二、水的意象与法的隐喻


  

  中国古代的文字家许慎在他著名的《说文解字》中,这样定义“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凡水之属皆从水。”这里,文字家许慎是将“水”与中国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准”联系起来。其连结点是来自于对“宁静之水”的观审与想象。无疑,当水在静止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注意到它所具有的“平正”意象。而“准”的概念恰恰是通过对“平”之度量功能的体认中建构起来的。正是“准”概念内含的“平”之意,才可以为治水的工匠作为度量的标尺和准则。《庄子》认为,静止的水面合于准则,可为木匠所取法,[9]也源自水之“平”的意象。以下典籍对“水”与“准”概念的关系都做了相似的叙述与解释:《汉书·律历志上》对“准”的释义:“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管子·水地篇》:“水者,万物之准也”;[10]《白虎通义》:“水之为准也。养物平均,有准则也。水与准同声”;王筠在《句读》中说:“《尚书大传》‘非水无以准万里之平”。水,是这样一种物质:它天性向善:“上善若水”。这是中国哲人对水独有的领悟与沉想。事实上,当心灵处于宁静的状态时,我们就会以“平和”的双眼看景致。“景致的新颖是一种看景的方式”,即是说,并不是“水”自身真正具有“养物平均”这样的特质,而是中国古代的观水者敞亮的心灵与“水”之物相互交融的结果。“水”之“平准”的特质是沉思者“给予的”。在沉思者的眼里,水是一种最有创造力的物质,它可使山变低沟壑变浅,它自身就具有“准”的力量:它既是高低不平的反对者也是仲裁员,再狡猾的物质也逃不过它的眼睛;而它的善性又是那样平正无私,在它“利万物”以养育生命时,从不分高低贵贱、动物植物,作为天地万物中的每一个生物都“平均”地领受它的恩赐。相反,作为万物中最高贵的人类世界却难以做好一件简单的事情:把“一碗水端平”。水是生命之源,也是人类行为模仿的楷模。对水的想象无疑可以建构起有关人类行为的“法”概念。


  

  当“水”与“准”成为一种关系结构时,让我们再回到中国的文字家许慎那个有关“法”定义:“瀵,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问题是,作为文字家的许慎对“法”的这种运用是一种创造还是对既有概念的解释?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要读过《管子》、《庄子》以及《苟子》和《孟子》并不是一件难事。对许慎的这一定义持有疑义当是近世以来的中国法律学者。一位杰出的中国法律史家通过研究提出了如下见解:“‘瀵’字结构表明:瀵是廊触水去。换句话说,解腐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平之如水’乃‘后世浅人所妄增’”。[l1]即是说,中国古代的法概念是司法性的,而非法理性的,“法”只是一种放逐刑的委婉说法。中国法律史家的这个见解也为今时的法律学者所发挥:“考察这个字(瀵)的古义,当从人类学的角度人手。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它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天所谓的放逐。”[12]有法律学者还对“平之如水”的这个意象提出了富有智性的质疑:“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法的这个水旁为什么在这里就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水又是容易混浊的,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中,为什么单单‘平’的特征被抽象出来,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这一高度抽象了的维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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