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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在这里,本文与艾兰(SarahAllan)教授的关切点是一致的:“不是比喻性语言的通常的意义,或者以具体意象再造抽象观念的用法,而是观念最初抽象化时的具体根基。换言之,‘本喻’是具体的模型,它内在于‘抽象’观念的概念化之中。抽象观念来源于类比推理的过程中,而不是用比喻类推来说明已经形成的观念。”[3]详言之,“本喻”不是文学修辞中的一般“比喻”,在本文中它不是意指中国哲人把“水”作为“法”观念的文学比喻或修辞,而是说,“水”的具体意象为中国早期有关“法”的概念的建构提供了模本,它内化于中国“法”的思维和概念中。这种本喻是哲学家所说的“概念体系”(conceptualschemes)的一个面向。有的把它理解为“逻辑命题”(1ogical proposition)。“在哲学家称作‘概念体系’的命题系统的根基,存在着前逻辑的知觉式样?当我们试图把握另一文明的思想时,这点显得尤为清楚,所有思想都建立在类比化的基础之上。”[4]本文使用“本喻”概念旨在说明,“水”作为一种具体意象怎样构成了中国早期有关“法”的思维所依据的原型。


  

  一、水与治


  

  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水”作为一种物质,比英文的“water”一词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它除了具有“water”的含义之外,还意指“河流”、“泉水”、“洪水”及“发洪水”等。中国有关“大禹治水”的传说,与西方《圣经》中的有关“水”的叙事,其隐喻是不同的。圣经里的“水”,也许可以被视为“人的合法性”源出的一个事件;中国的“大禹治水”深植的是“圣人循道”或者“人生无常”的寓意。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所诉求的“治”之目标与“大禹治水”的“治”字有着密切关联。[5]据说,禹曾“决江流河,通之四渎致于海,大小相受,百川归疏,各归其所”(陆贾:《新语·道基》)。“(禹)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而不入”(《史记·夏本纪》)。正是禹的勤勉与治水经验的合理运用,一个有序的世界得以诞生:“禹卒布土,以定九州”(《山海经·海内经》);《淮南子·修务训》也说禹“平治水土,以定九州”。“治”概念的最早物象就是来自于大禹与“水”的关系结构的建立:“前禹时代”的“水”肆意横流便是“蛮荒”时代的隐喻,而由于禹的努力,水“循道而行”,天下的秩序得以建立,“水”之“治”则成了中华文明始基的本喻。近人康有为氏有言:“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类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众皆区萌于夏禹之时。”[6]为什么“夏禹治水”会成为人类文明始基的隐喻,而不是别的?这可能与“水”的“两面性”有关,也与中国古人对“水”的两面性的体认有关。一方面,水滋养万物是利他主义的一个象征;另一方面也与“洪水”相关,“洪水”即是没有“循河道而流”的水,是一种缺失了“规则”的泛滥。“在中国古代,地下阴间即是水的世界(黄泉)。很可能,这地下阴间既是江河的总根源,也是淹没世界的滔天大水的源泉”,因而,夏禹把洪水引入河道,“使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可能”,[7]文明世界也得以展开。“治水”不但是规范水的行动,也是为人类行为提供“规则”灵思的试验。水若不能“循道而流”肆意泛滥,它就会毁坏一切,人类就会失去生命的依托;人若没有“准则”譬如“德性”与“法”,世界就犹如“洪水’无常无序。然而,要把无拘无束的水引入河道,并不是一件易事。除了具有熟知“水性”的经验,也须具有开沟引渠必要的丈量工具。《史记·夏本纪》中就有夏禹治水“左准绳,右规矩”、“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的记载。“准绳”与“规矩”这些概念在中国早期的形成肯定与中国古人对水以及治水的经验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有关作为“准(绳)”的“法”的早期概念中,“水”大体提供了两个面向:一是由治水的丈量工具所提供的对“水”的“规范行为(引水入河道)”经验的援用:“准绳”对治水的意义对“治人”照样有用;二是中国古人对“静止的水”的观审中,体认到水自身所具有的“准绳”意象。苟子、庄子以及孔子对静止的水的物象所建构的“法”的意义是中国法概念不同于西方罗马一日耳曼法文明最为精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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