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黄豹,单位为武汉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注释】参见约阿西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转引自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189页。
参见林山田:《刑事程序法》(增订四版),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53页。
参见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篇),学林文化事业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20页。
参见杨红平:《客观性义务在刑诉法中有体现》,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24日。
参见陈宇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确立—以北京城管被杀案为视角》,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4期。
J. S. Perlman, Science Without Limits, Toward a Theor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Nature and Knowledge, New York: Prometheus Books, 1995 , p174.
沈明明:《对客观性的再认识》,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5期。
转引自王永昌:《“客观性”范畴初探》,载《人文杂志》1986年第4期。
参见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李醒民:《客观性涵义的历史演变》,载《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
唯一的例外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典”,其在第42条“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之地位及职责”中提到,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上之一切参与须遵守严格之客观准则。
参见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1页。
参见松尾浩也:《日本
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39页。
参见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参见〔美〕伟恩·R.拉费弗等:《
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5页。
参见谢佑平、万毅:《
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