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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确保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中依法行使职权,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引人的一项民主参与、监督司法的程序。该制度于 2003年8月在天津、河北等十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5年底扩大至全国80%的检察院。应当认为,这一制度的理念根源在于民主司法,其现实的制度根源在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是,该制度毕竟是检察院系统自上而下进行的一场改革,其所能企及的高度、深度和力度,的确有限。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该制度有所坚持,有所完善,从而使该制度发挥更大效能。


  

  1.在观念和立法上重新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地位。人民监督员本是检察系统引进的监督体系,在机构关系上,人民监督员属于检察院内部的一个职能系统,因此,其独立性、公正性往往令人质疑。由于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官合署办公、朝夕相处,这不能不使人担心人民监督员在判断案件时是否会受检察院领导或检察官的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人民监督员被实践证明是可以发挥一定监督作用的前提下,应当将该制度从检察院内部独立出来,使之成为各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金保证、机构隶属上直接由各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2.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人民监督员应当是热心公共事务、正派的公民。人与人之间在人生观、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人只愿安保家庭,其余无心顾及;而另有一些人则可能天生怀着英雄的梦想,总想斩尽人间妖孽。因此,担任监督员首先应该由公民自荐,再经所在单位选举的方式产生是比较恰当的,只有在无人自荐时才考虑直接由单位选举,即便选举也应经被选举者同意。


  

  3.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意在于借普通公民对正义的热爱,赐正义之剑,以成正义。但热情常常难以长久,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亦难免沾染官僚习气。因此,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不宜太长,可以考虑一年的期限,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一次。当然,任期也不宜太短,否则无足够时间了解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方法、程序等。


  

  4.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监督的强化。由于人民监督员是“兼职”的,为了不影响其本职工作,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简易法庭的做法,为人民监督员在晚间或周末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此外,在现行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不得直接讯问罪犯的,但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应当允许人民监督员直接讯问罪犯,当然,必要时检察官可以在讯问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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