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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

【注释】此文为重庆社科基金项目:“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举措—合理推进社区矫正”(2009FX08),项目负责人:王利荣;与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与实施机制研究——以‘平安重庆’为视角”(SWU0909625),项目负责人:郝川的阶段性成果。
尽管有关部门以此确认体制名份的意图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关照刑法体系逻辑性和完整性方面考察,我个人不大赞同将社区矫正引入刑法。第一,这一概念不能完全涵括社区环境下的刑事执行种类;第二,管制、缓刑、假释均能独立表达各自的法律涵义;第三,矫正本身容易引发岐解,用社区处遇、观护更能体现刑事法向社会法的过渡特点,第四,也是更重要的是,这样做限制了社区预防犯罪的原理在社区戒毒、毒瘾维护治疗、刑释人员安置扶助等方面的积极的综合的运用。况且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社区矫正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体制和运行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山东法院适用缓刑情况调查报告》,《山东审判》2008年第5期。
杨凌:《重庆市涪陵区社区矫正调查报告》,【2010-09—08】/http://www.jcrb.com/jcpd/jcll/t20100806。
只要立法者不将社区服务与剥夺自由刑的转处作为管制内容,在市民社会中,法院、被害人及公众甚至犯罪人自都不会将管制视为刑罚,行刑实践中管制执行还不得不靠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强制手段维系,一定程度说明了问题。因此,法官慎用管制的态度不应受到指责。
上海监狱年鉴编纂委员会:《上海监狱年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51页。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2页。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61也。
周勇、张灵:《初论矫正项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期。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007页。
约翰·布拉德:《荷兰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结合之路》,颜久红译,《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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