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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

  

  其次,如此定位是遵循社区矫正原理。现有矫正对象中,假释人员已受过监禁刑处罚,到假释阶段之时,社区矫正部门的任务与他自身的需要转为一致,监狱提前释放之意也已不是让其在社区服刑,而是让其顺利过渡到自由生活状态;管制、缓刑人员在开放社区中也有匿名生活的需求,标签化会破坏维系他们正常生活的人际关系,只要他们履行禁足义务,遵守会客迁居的规定,定期汇报行踪,就不应在其不自愿情形下提出附加公益劳动、强令接受集中学习之类的要求。何况社区中硬性推行监禁矫正做法,常态管理中要求特定对象“周报到、日报告、日接触、日见面、24小时监控”,既不能落实也无实效。最好的做法是行为指导、生活扶助,并辅之于行为干预。要言之,在社区环境下,管理者主要是观察者,其次是行为指导者和生活扶助者,必要时才行使惩罚权。所谓行为指导不等同行为强制,比如矫正实施之初,根据个人情况向对象具体说明法律权利和义务;矫正过程中,继续“传授具有责任感的社会所必需的能力和意愿,使其学会在一个自由社会制度下毋需通过犯罪而生存,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同时经受其风险的考验。”[9]所谓生活扶助泛指向其提供安置帮教、心理疏导、职业培训介绍、争取社会生活医疗保障等系列活动。所谓必要的行为干预指矫正对象确有越轨且有危害社会现实危险时,有关部门才予强制干预,干预无效才予重新收监。再次,如此定位旨在有效联通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区矫正虽置于刑事执行名下,它却是针对“传统刑事司法无法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重构规范性信任,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效果不好”的弊端实施的,因而具有“拘禁刑在结构上所缺少的融合性潜质。”[10]这种潜质只有根据人的基本需要安排管理节律才会有所显现。况且,在行刑后期和轻罪处置边缘淡化刑罚色彩既不危及刑罚根基,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紧张关系。


  

  五、结语


  

  社区矫正不是新生事物,因为无论有无刑法的修改,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一直在社区环境接受行为指导;在我国,社区目前只是矫正制度运行的背景,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会组织和民众都还不是从事特殊法务的主要力量;但是社区矫正策略的调整已在改变中国大陆地区刑事法运行的方向,尽管艰难缓慢,监禁刑执行的坚冰已有所打破。此时,将社区矫正运行效果放在保障社会持久、有序良性运行的大思路下考察,适时调整目标和方案,有助于有效推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真正还社会于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
郝川,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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