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诠释“矫正”:走出传统管控社区矫正涵义丰富。
它可以代称社区环境下的刑事执行制度,也可以是特有的改造活动。矫正包含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安置帮教亦能毫不困难地置于其中,因此它的用处很杂。目前监狱、缓刑假释管制等执行、劳教甚至强戒场所都在使用矫正一词。然而使用者虽各做各的解释,普通人却将其全部解读为行为强制。鉴于此种情形,根据社区特定场景和针对特有对象合理解释矫正之义极有必要。从字义看,矫正与强制密不可分,纠偏与匡正都是强力所为,强制包括惩罚就应是其本质特性,行为引导和生活扶助至多是附属部分;再则,我国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形式,管制本身是刑种,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人都负有特定义务,将矫正理解为强制管束加行为引导、生活扶助并无不妥。但在我看来,针对社区背景和根据预防再犯罪的特殊需要,此处“矫正”应定位于观护。具体地说,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对特定对象予以行为指导、生活扶助,其次才是行为干预。正是行为干预以必要为前提,很多时候惩罚处于虚设状态,进而该制度的观护特性得以突显。
首先,如此定位旨在落实新时期的行刑总体目标即“首要标准”。 2008年司法部在初步完成监狱布局调整及监狱职能发生实质转位之后,明确监狱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社区矫正工作同样应当将预防特定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作为首要标准。因为在这一目标下,监狱职能尚且明确转位,社区矫正更没有理由走传统管控的老路。应当看到,无论是监禁刑执行后期还是轻罪处置环节,只要强调矫正的综合性传统管控部门就习惯于运用强制手段,比如在社区矫正之初,一些地区为落实和加强对特定对象的管控,抽调监狱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当下制度活动中,移植监狱考核方法评估特定对象的行为表现也较为常见。这是值得有所检视的。在社区环境沿用监禁刑中强制管束和单调考核的做法,其实会放大特定对象的“罪犯”标签,加大其重返社会的难度,强调观护则是调动特定对象自我调适的能动性。观护还意味着改造服刑人为守法公民不能停留于强制管束和抽象说教上,而应当从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出发,摸索制订各种有利于特定对象的具体的指导项目。而且在社区环境下落实相关项目管理没有对象的配合是完成不了的。以暴力预防项目为例:项目目标是减少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的概率,对象是有暴力史的人员,原理是以认知行为干预和技能训练,强调自我控制,过程是根据暴力认知、愤怒控制、问题解决、社会态度、沟通协商技能、自我控制等单元采取心理学常用的干预方式,关键点是帮助对象设计个人预案。从目标、步骤方法运用和关键点的确立,方案的落实无处不有主体的自我选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