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程控制:保证执法到位
首先,畅通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渠道,提高其快速反应能力。由于没有系统管理行刑的经验,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能力曾备受质疑。事实上,该部门相应的职能磨合、资源共享和管理联动,都尚待完善。⑴虽然同处一个系统,地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与监狱系统几无工作关联,跨省市和地区司法行政部门亦无常规管理通道,难以满足异地交接、有效控制矫正对象等需求;⑵国家及省市司法行政系统虽有业务关系,人财物权却分属各级政府,与公安、监狱准军事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相比,该系统整体指挥调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能力明显较弱。⑶基层司法所人员缺乏刑期管理和心理疏导的经验;⑷即使得到法律授权,司法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象公安机关那样借治安处罚、移送强戒甚至劳教的权力形成对矫正对象的强制威慑,不能直接掌握人口分布和流动信息,有效运行追逃机制。针对以上情况,在省及同级司法行政系统内,仿照监狱系统管理模式整合社区矫正系统,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工作关系,制订专门预案和建立一套由专门人员,必要交通工具警用设备和专项经费保障的应急管理系统,并且畅通跨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渠道,应能逐步适应特殊需要。目前的基础工作是:⑴借助于公安机关力量,联合处置矫正对象严重违法和犯罪案件;⑵在县及同级设置刑务执行部门,由其承担具体法务。与基层司法所相比,由这一级部门负责撤销监外执行并移送收监,在取得法律授权前提下,对假释缓刑人员实施监视居住或者明令禁足于居所,提请法院撤销假释缓刑并移交监狱执行余刑或实刑,承担追逃任务等等,可以保证执法质量;与省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相比,体制反应能力更迅速。
其次,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的职能配合,重点掌控异地接管环节,保证执法到位。防止漏管是落实日常监督和必要行为干预的基本要求。面对我国人口基数极大,人口流动如此频繁、社区自治力极弱的现实,将社区矫正对象置于观护范围本身就是很困难的事情,管制、缓刑的异地交接涉及到审判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跨辖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交接,因而更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专项清查活动就已经看到这一点,笔者在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合作研究时,也看到了同样的问题。2007年6月底该市异地矫正的(包括跨区县和跨省)五种人约占总数的44%;在全市脱漏管人员中,在异地判决而回渝未被纳入矫正范围的人员占63.7%。这类人漏管的原因大都因其未经先行羁押,一审法院将其判决书抄送矫正部门之后,缓刑、管制人或因住址不详或已离开当地而不知所踪。而且由于是轻罪,公安与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脱管的关注程度都明显低于对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追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