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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

  

  第一,在我国刑法中,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其中所谓悔罪表现是一个综合评价,它针对的是犯罪人且往往侧重鼓励其司法合作的态度,不一定真正关照到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正当的公众情感,在司法解释层面,犯罪主动和解和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此时强调扩大缓刑适用有所不妥。


  

  第二,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对象范围明显宽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按刑法七十二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犯罪人,而德国刑法将缓刑范围限于判处9个月以下自由刑的人员,奥地利、意大利刑法限在判处二年以下自由刑的犯罪人。况且,三年有期徒刑既是我国刑法中相当数量重罪的基本法定刑等级幅度的下限,又是相当数量轻罪的法定刑幅度的上限,其中应判二至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其实已经是轻罪中略重的犯罪,如此之大的虚刑与实刑的空间确须审慎对应。目前,就连法院系统自身也在借审委会机制控制缓刑适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问题。


  

  再次,假释人员逐步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最值得关注和提倡的结构性变化。假释根据一向明确,扩大假释的理论主张从未招致异议,而且“不致危害社会”的法定条件经合理解释即可满足现实需要。但是假释率低的现实却很难有所改变。据抽样调查,重庆假释人仅占五种人总数的7.1%,每年假释人占监禁人口的比例不足1.8%。作为最早的试点地区,上海情况略好于全国,2005年上海监狱假释人数为584名,占在押总数的2.5%,[5]去年情况略有好转,但全国范围至少有超过95%的服刑人缺乏向自由生活的必要过渡。迫于当前犯罪圈的一再扩大和刑罚化态势,监狱系统已不得不采取积极的后门策略:⑴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力度将是空前的,按照修正案相关内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最高可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还可达二十五年,被判处死缓人员在减为有期徒刑后一般不得再予减刑,敲诈勒索罪的刑期有所延长,这些都表明服刑人平均刑期将总体被拉长,尽管修正案同时规定了针对未成年及75岁以上的犯罪人的从宽处罚规定,但是监狱周转率随之明显下降将成定局。⑵盗窃罪的定罪打破了数额或次数的定性规则,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即行构成盗窃罪的确严谨了定罪标准,但也明显提高了盗窃行为的有罪判罚率,而盗窃是我国大陆地区历年发案率、审判率最高的犯罪类型,其定罪率增加带来的犯罪圈变化是非常明显的,监禁率也会随之提高。此外,由于强迫交易、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降低,监禁率随之升高,也会导致监狱人口膨胀。⑶假释是监狱后门策略中最有效和最常规的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限于患有重病的服刑人、正在哺乳或怀孕中的妇女,两类对象都不可能人为扩大,监狱试学试工对象目前仅适用于未成年服刑人,同样不足以改变监禁刑执行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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