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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

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



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 

郝川;王利荣


【摘要】鉴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将带来矫正对象结构变化,扩大假释适用迫在眉睫;目前设置“中途住所”能够确保监狱后门策略的实施;强化异地接管环节和畅通管理渠道,能够提升矫正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明确缓刑假释撤销条件和程序,能够平稳机制的运行;归根结蒂,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应当走出传统管控模式。
【关键词】矫正观护;对象结构改变;程序设置;政策支持
【全文】
  

  2009年12月国家司法行政系统大规模接手社区矫正,表明其体制转型明朗化;目前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拟正式确认社区矫正,鉴于该法案所涉相关内容已呈共识,可以预测,随着新修正案的颁行生效,社区矫正活动将由政策调整转入法律调整阶段。此时,进一步清晰该制度发展目标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厘正制度走形现象,极具现实意义。


  

  一、了解对象:被矫正人的结构性变化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实施将直接导致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成份的改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判缓刑和裁定假释的三类人员必须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的部分确认。[1]法案如此规定意味着将来的社区矫正对象成份有所变化。目前五种矫正对象除上述三类还包括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其中,监外执行不触及刑罚实质变更因而不属刑法调整,刑法修正案不可能涉及相关管理归属的问题,按政策要求,这类人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则被整体请出了社区矫正范围。


  

  其次,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缓刑人员所占比例最高。 2005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占判罚率的比例分别是21.88%、23.23%、24.43%。2001至2006年,山东省法院系统适用缓刑率达到37.18%,[2]可以推知,2009年随着全国法院系统整体加大管制、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缓刑适用所占比率就更高。另据笔者调查,2006年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中缓刑人员比率占总数的73.55%。这个数据得到相关情况的佐证,据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调研报告,2006年该区司法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67人,其中缓刑114人,剥夺政治权利40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假释3人。[3] 众所周知,法院的前门策略集中于适用缓刑。因为管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由于不能对不履行服刑义务的被管制对象跟进惩罚,管制实际上是一个没有惩罚内容的刑种。[4]据笔者对重庆市北培区、渝北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的抽样调查,2006年被管制的人员仅占社区矫正人数的2.5%,这个比例很能说明问题。有待检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增加了被管制人员的禁足的规定,却仍然是有管无制。看来除非立法者下决定将违反管制义务的人员有条件折抵成拘役或者徒刑,否则,管制率低将是一个长期现象。不可否认,作为刑罚的附随性处分,缓刑因设有撤销程序而比管制执行更有预后效果。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在常见犯罪量刑中,重庆法院系统对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适用数量甚至远远大于该罪实刑判决的总和,占给予刑事处分总数的70%。另外,故意伤害罪的缓刑率也超过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率,抢劫罪、盗窃罪的缓刑率的比值要低一些,却也分别达到了判处三年徒刑总数的38%、20%。兴许有人会说,缓刑的对象是轻罪,它的扩大适用既符合犯罪非刑罚化的国际潮流,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看来,在定性定量结合的定罪模式下,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多半较为严重,此时有罪不罚得有充分理由,反之,过渡适用缓刑动摇责任刑法的根基,伤害社会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笔者基于两点理由不赞同继续提升缓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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