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都不例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办案的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的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顺眼,转而当事人便把负面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避免冲突的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官都应该向先进法官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学心,耐心倾听,首要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不可漫不经心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更不要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参差不齐,他们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也急于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结果。而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能有效的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还不理解,他们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们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发生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所以法官释明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