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恢复正义与报应正义的价值内容的比较,可以追溯到二者之间基本结构要素不同。报应正义是国家—→犯罪人的单向惩罚型结构模式。而恢复正义则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调停人) 共同组成的三方互动的结构模式。
在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加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致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认过错并认可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当损害;赔偿,以实际行动弥补被害人和社会的损失;重新做人,重返社会、通过自新的行为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被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参与对损失的评估,评定产生了什么损害,形成弥补损失的计划,为责任人制定治疗和弥补损失的具体方案;宽恕,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并以适当的形式表示宽恕。社会的期待行为与期待结果包括:通过社会的代表(调停人) 积极参与、协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恢复行动,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新的社会关系。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缺少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正是因为如此,恢复正义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报应正义经历过等量到等价的历史发展,犯罪人应当受到何种国家处置也有了理性的结论。这是刑罚正义的当代主流。我国刑法学者邱兴隆在解读刑罚与正义的关系时认为“, 能否维护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与给人以其所恰当的该当物,构成评价报应刑是否有正义价值的主要基准。”{6}(P71) 报应的均衡性、公正性和该当性引人注目,但对于平衡感的有限价值则是被害人与社会对其猛烈批判的主要因素。平衡感意味着,恢复被害人与社会的利益,使被害人、社会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得到重新的均衡。在报应正义的结果即刑罚那里,被害人与社会所能看到的只是加害人的不当利益也被剥夺的,而实际偿还给被害人与社会的则极为有限。这样,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只在同等的利益减损的状态下获得了一种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只是一种量的平衡,而不是一种质的平衡;是事实的平衡,而不是价值的平衡。这种平衡是并不完美的平衡。对完美的追求从来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天性,这迫使被害人和社会在刑罚之外寻找恢复平衡感的更为理想的替代方式。于是,恢复正义从报应正义中分离了出来,成为与报应正义相对应的全新的价值理念。与报应正义所追求的有限平衡不同,恢复正义所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在兼顾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的刑事司法背景下,报应正义与恢复正义都是不可缺少的价值范畴,它们构成刑事正义的正反两面。
恢复正义构成了当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恢复正义是目标,刑事和解是途径。作为恢复正义最重要的司法形式,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恢复正义的具体要求。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外为加害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从效果上,大多数刑事和解计划是保安处分之外的另一类刑罚替代措施。与保安处分相比,刑事和解的特殊预防作用只是次要的、附属的价值,全面恢复正义才是它的根本目的;同时,刑事和解强调自愿与合意,不具有强制性与惩罚性。
(三) 恢复正义基本价值的解说
刑事和解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在报应主义理念占统治地位、且严重忽视被害人利益的刑事司法系统下,刑事和解的思想无疑是离经叛道之说。因此,在我国传统法律模式下对刑事和解的实际价值进行解说是刑事和解法律移植的理论前提。